A.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B.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C.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D.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E.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A.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B.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C. 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D. 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外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A.房屋互换
B. 房屋继承
C. 以房屋出资入股
D. 房屋赠与
E. 房屋买卖
A.预售人和预购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入不得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B.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C.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D.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A.已动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B.延长动工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未动工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D.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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