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该公司应凭下列哪种单据到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
A.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证明书”
B.由海关加盖了“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
C.由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
D.由海关签发的出口收汇证明
A.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证明书”
B.由海关加盖了“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
C.由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
D.由海关签发的出口收汇证明
二、资料
1.200×年3月1日,A外贸公司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进口日本不属于15种保税范围的服装面料10万米,计200000美元,海关按85%的比例保税,先征15%的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该批面料当日入库。
2.3月3日,A公司以作价加工方式将该批面料全部作价给B服装厂加工复出口服装,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税款30.6万元,价税合计210.6万元。
3.3月20日,服装厂将已完工25000套服装作价销回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55万元,税额43.35万元,价税合计298.35万元。
4.3月23日,A公司将该服装全部报关复出口给加拿大C公司,外销价为F.O.B.35万美元。
5.4月5日,A公司向主管退税处申报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3%。
6.在此期间内汇率为USD中间价8.30,卖出价8.32。
农产品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对方船舶到达港口时即进行装运。同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提单用纸,并通知提单上关于运费条款应填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农产品公司对照信用证有关提单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运费支付条款如何填列。如果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填列上述条款并不与信用证相抵触,故认为没有问题。
农产品公司在装运后向商检局申请出具Form A证书。但商检局却要求在证书中填列详细的发货人地址,不得留空。
农产品公司不得已向AB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并要求最终改为:“Alldocuments,except invoice and GSP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cr's(or beneficiary's)address.”但AB公司认为一定要修改的话,条件是GSP证书中的发货人一栏中必须使用虚构的地址。
农产品公司按上述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时发现GSP 证书中的地址与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不符,所以农产品公司只好又将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了议付。单据寄到开证行,对方却又提出了单证不符: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信用证规定:‘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发货人地址。’你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中表示了发货人地址,而发票中未显示地址,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提单上表示‘Freigtl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样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已构成租船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A.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B.D类管理的企业不能开展加工贸易
C.C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设立台帐并交付保证金
D.AA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一律实行的是不转,即不设台帐
A.7
B.14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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