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4.1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B.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C.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D.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E.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