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故意杀人罪
B.过失杀人罪
C.交通肇事罪
D.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男,19岁,农民),某日,见同村农民孙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来到一处场院拉刚脱过粒的小麦,装好车后,其回家(其家在场院附近)去喝水,忘记拔下车钥匙。李某兴起,乘机坐上农用车将车发动起来(李某学过几天开这种车),在麦场上转圈。有3个五六岁的小孩追在车后跟着玩。李某发现后,喊了两声“走开”,继续兜圈。车突然熄火,他连续发动几次未发动着,小孩子们在旁围观。在其突然发动起来时,车身猛往后一倒,忽听“哎呀”一声,其停车下车查看,发现一男孩一条腿被压住。经送医院治疗,男孩一条腿的小腿以下被截肢。问:李某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如何理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界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货运汽车将2吨玉米由甲地运经乙地。同时有20人坐在玉米包上(当中5人是经其同意上车的,其余的人是偷偷爬上车的)。当车行驶到某公路段时,赵某以1档时速与对面开来的停候在一桥头公路左侧的东风牌大货车会车时,由于后轮处的路基突然塌陷,导致其驾驶的汽车侧翻,坠人,9米深的桥下,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问:本案赵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如何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A.应予赔偿,因为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不清,致使诉讼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B.应予赔偿,因为李某所受财产损失是由于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C.不予赔偿,因为该损失并非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
D.不予赔偿,因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范围既非行政赔偿范围,又非刑事赔偿范围和其他司法赔偿范围
问: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的此种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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