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林场2011年初共占用土地78000平方米,其中育林地51000平方米,运材道占地8000平方米,防火道占地5000平方米,生活、办公用地5000平方米,防火设施占地1000平方米,在林中修建了一个休闲度假村和游乐场所,占地8000平方米。该林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6元/平方米,则该林场2011年度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元。
A.78000
B.468000
C.48000
D.126000
A.78000
B.468000
C.48000
D.126000
A.30000
B. 36000
C. 114000
D. 420000
A.180000
B.189000
C.270000
D.315000
A.3.45
B. 2.8
C. 2.4
D. 8.2
A.3.45
B.2.8
C.2.4
D.8.2
A.某商店由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
B.企业厂区以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
C.某饭店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
D.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面积
E.某林场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面积
A.某商店由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
B.企业厂区以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
C.某饭店尚未领到土地使用证书,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
D.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面积
E.某林场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面积
A.某商店由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
B.企业厂区以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
C.某饭店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
D.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面积
E.某林场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面积
A.0.72万元
B.1.08万元
C.1.2万元
D.2.4万元
A.0.72万元
B.1.08万元
C.1.2万元
D.2.4万元
某县人民政府临时成立的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没有征地批文、没有作出征收公告、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责令宋某、王某租赁某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养蟹场停止生产经营,并于2006年至2011年间分多次强拆养蟹场,于2011年底建成公路并通车。宋某、王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行政庭法官主持下,宋某、王某与县政府指派的青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上没有加盖政府公章,且协议没有可执行内容。协议签订后,宋某、王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撤回了行政赔偿起诉状。2012年至2013年间,宋某与王某多次要求县政府履行协议,县政府不予理睬。2015年年初,王某、宋某向某省国土资源厅投诉,要求查处县政府非法占用其养蟹场土地的违法行为。某省国土资源厅一直未予回复。2015年下半年,王某、宋某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省国土资源厅向复议机关和王某、宋某提交了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告知县国土局已经于2008年下半年对县建设局非法占用王某、宋某养蟹场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设施,且所有罚没决定已经执行到位,并已经通过纪委对建设局负责人作出了党内处分,从而证明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履行了查处非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未及时回复宋某、王某而存在瑕疵应予纠正,因而驳回了宋某、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宋某、王某不服,认为省国土资源厅只是部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没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因而向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县国土局对县建设局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过处罚,故判决驳回了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王某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某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鉴于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已经认定非法占用宋某、王某养蟹场土地的行为人是县建设局,因此,宋某、王某于2016年6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县建设局赔偿其非法占用其养蟹场土地给其带来的损失,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县建设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县建设局非法占用了养蟹场土地,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明确指出建设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养蟹场的土地,以及宋某、王某请求行政赔偿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2年赔偿时效,因而拒不给予赔偿。 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1.请指出本案中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为、强拆养蟹场的行为以及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县政府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分) 2.宋某、王某于2015年年初投诉要求查处县政府非法占用其养蟹场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状态在投诉时依然存在)与县国土局于2008年下半年查处的县建设局非法占用宋某、王某养蟹场土地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为什么?(3分) 3. 结合法条规定,请分析某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4. 宋某、王某要求建设局赔偿非法占用其养蟹场土地所带来的损失,是否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2年赔偿时效?为什么?(2分) 5.请根据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理论,分析县国土局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宋某、王某要求建设局赔偿的依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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