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
试解读:(1)此条中的“民事权利”是指什么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本质目标是什么?
试解读:(1)此条中的“民事权利”是指什么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本质目标是什么?
A.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该票据无效
B.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票据不负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同时失效
A.由票据当事人协商确定履行地点
B.由持票人决定履行地点
C.由票据债务人决定履行地点
D.在票据当事人的住所履行
A.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
B.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张某享有票据权利,因其已付1万元对价
D.张某不享有票据权利,因其是恶意取得盗窃的票据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A.在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为该当事人的笔名
B.票据上的签章必须为签名加盖章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D.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
A.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除应依法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外,还应承担因此而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
B.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持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付款人与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D.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B.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C.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有效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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