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B两辆二手汽车待售,甲乙达成以下买卖合意:乙以5万元价格购买其中一辆车,并在两周内告知甲选定何车辆。一周后,甲驾A车外出,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导致A车损毁。对此案的下列判断,哪一个是错误的? ( )
A.此时选择之债已经特定化,乙应当接受购买B车
B.此时选择之债没有特定化,乙有权决定购买B车
C.尽管A车已经不能给付,乙仍有权选择购买A车
D.如果乙选择购买A车,甲只能承担违约责任
A.此时选择之债已经特定化,乙应当接受购买B车
B.此时选择之债没有特定化,乙有权决定购买B车
C.尽管A车已经不能给付,乙仍有权选择购买A车
D.如果乙选择购买A车,甲只能承担违约责任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
试分析本案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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