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慧企业向其子公司和嘉企业出租设备一台,租赁期从双方签订租赁契约的当天2005年1月1日开始。租赁契约有关条
(1)该项租赁契约为不可撤消的契约。设备的租赁期为四年,每年的租金为100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
(2)设备的估计经济寿命为五年,五年后残值为零。
(3)嘉慧企业于2005年1月1日按公允价值购入该台设备,购买价格为303730元。
(4)嘉慧企业的内含利率为12%,为和嘉企业所知。
(5)和嘉企业对同类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6)租赁期满后,和嘉企业将资产还给嘉慧企业。
要求:请分别为嘉慧、和嘉企业作出相关分录,并编制2005—2008年度有关合并抵销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