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static.shangxueba.com/jiandati/h5/images/m_q_title.png)
朱某(男,17岁)因伙同万某(男,28岁)盗窃,于2010年9月17日10时45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办
朱某(男,17岁)因伙同万某(男,28岁)盗窃,于2010年9月17日10时45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小李和小吴于当日14时至15时对朱某进行讯问,并于次日11时15分送往县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将朱某和万某一起关押在5号监房。9月19日下午4时许,小李到看守所提讯朱某,对看守人员小毛(与小李是公安学校同学)说:“我忘记带提讯证了,你把朱某提出来,我要提讯”。于是,小毛将朱某提出号房交小李提讯。
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