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
A、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项正确。
B、B项: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并列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采取故意的心态,更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有相似的侵害性。本案中甲的主观心态属于过失,故B项错误。
C、C项:甲对死伤的后果,是过失而非故意,交通肇事中,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但是对之后的结果是过失。C项认为对一死一重伤具有概括的故意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
D、D项: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乙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但是与黄某死亡、胡某重伤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介入了甲的违章驾驶行为,根据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理论也可知道,甲的介入行为偶然突发,且不从属于乙的违章驾驶行为,独立构成了最后的结果。因果关系不存在,乙自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