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16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6月3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6月10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王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郑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郑某。2002年8月3日,法院宣布:王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年。
问题:
问:本案中刘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A.甲市工商局局长李某利用职权为不符合规定的杨某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而收受杨某大量财物
B.乙市民政局分管低保工作的干部强某在为群众办理低保手续时故意时刁难群众
C.丙市财政局局长英某与一名女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D.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在酒吧与酒吧女郎搂抱亲吻并被曝光
A.李某为境外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罪,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曹某强奸一案,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
C.杜某犯抢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时只有15周岁
D.陆某17周岁,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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