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规划局批准了张富的建房申请,因该房处于河岸边,遂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张富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为诉讼参加人
A.某市因城市建设需将一座大型体育馆拆除。
B.某地为发展经济.要修建高速公路,行政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噪音会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
C.张某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将自家原来的平方翻盖为两层小楼.其邻居王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会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遂向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
D.某市政府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拟批准申请人王某的屠宰场为本市唯一指定生猪屠宰场,申请人李某认为自己的屠宰场也符合条件,遂要求举行听证
A.张某应首先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证
B.张某向县土地局提出申请后,土地局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乡政府无权批准张某建房
D.张某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还需向县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申请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 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 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1991年洪水之后,安徽省某市夏阁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将该镇沿河万亩联圩大坝改道,拆除了顾张自然村多户村民的房屋。1992年4月夏阁镇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意见,就地安排拆迁户的建房用地,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顾张自然村局部规划意见,并报镇政府批准。该规划决定,拆除原告张某2间半房屋,在28米长、14米宽的土地上统一安排3户拆迁户和张某建房。张某的房屋位于规划土地的北侧前端、规划后的沿街路边,位置较好。其房屋北端超出规划线0.75米,西侧超出规划线1.75米。张某拒绝拆除其老房,将原有位置较好的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镇政府则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3日作出责令张某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