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甲男于2006年5月在中国云南丽江观光旅游期间结识了中国公民乙女,双方于2006年8月赴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3月,乙女以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诉由,向其出国前住所地的云南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实体法及程序法处理该离婚案件?()
A.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
B.我国的实体法、加拿大的程序法
C.加拿大的实体法、我国的程序法
D.加拿大的实体法及程序法
A.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
B.我国的实体法、加拿大的程序法
C.加拿大的实体法、我国的程序法
D.加拿大的实体法及程序法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A.甲于2006年5月1日在法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在2007年4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B.乙于2006年7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07年1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C.丙于2006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在2007年4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D.丁于2006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07年9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
A.李某于93年曾犯侵占财产罪,并于2000年1月1日刑满释放
B.某公民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在2004年11月20日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C.黄某是国家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
D.吴某对外15万元到期债务尚未支付
A.A公司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B.B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C.C公司拥有“ABC”的商标权
D.C公司对“ABC”的商标权在中国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
A.公民甲2006年5月8日以“乐乐”在美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1月又以“乐乐”在同种商品上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甲公民可以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应为2006年5月8日
B.公民甲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未提出要求该申请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也未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则视为其末要求优先权
C.乙公司2006年8月8日在我国中央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其商品及其还未注册的商标标识,2007年1月20日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2006年9月丙公司就以乙公司展出的标识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则乙公司可以享有优先权
D.乙公司若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A.A公司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B.B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C.C公司拥有“ABC”的商标权
D.C公司对“ABC”的商标权在中国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A.王某仍是中国人
B.王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王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王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A.如果甲男与乙女未分手,乙女生日前夕甲母发现乙女缺点很多,对其厌恶,有权反悔不再赠与
B.甲男与乙女分手,即使甲母仍喜欢乙女,也不能够再对其进行赠与
C.如果甲母仍然于乙女2006年生日时进行赠与,则在赠与后甲母不再有权要求乙女返还其物
D.虽然甲母赠与的原因在于乙女是甲男的女朋友,但双方关系解除,并不代表甲母撤销赠与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