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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3人不
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A.正确
B.错误
提问人:网友wwwlee100
发布时间:2022-01-06
A.正确
B.错误
A.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B.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C.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D.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A.正确
B.错误
A.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B.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A.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甲、乙、丙、丁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 甲、乙、丙、丁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
A.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A.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
C.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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