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人员对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将一笔贷款20000元(含税价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元。
A.0
B.2905.98
C.3400
D.4096.39
A.0
B.2905.98
C.3400
D.4096.39
A.0
B.2905.98
C.3400
D.4096.39
要求:
(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做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一)
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07年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06年1月~2007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07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2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借:营业外支出 3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000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税务检查人员发现捐赠对象为全市中、小学生,并进行问卷调查,实属营销策略之举,该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将3 000 000元(成本价)按“非公益性捐赠”项目作纳税调整处理,其他调整项目也按税法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共纳企业所得税1 650 000元,2002年各月增值税无留抵税额,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33%。
要求:请从税务检查人员角度出发,对该公司捐赠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并依法计算企业应补(退)各税费,作相关调账分录。(注: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零。)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9~11题。
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1年5月北京市国税局派员对其2010年1月~2011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铁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购货方需在规定的时问内付款,否则需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因购货方延后付款,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5万元,收到汇票后大型矿山直接向银行承兑。该矿山对该笔业务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局于2011年5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1年6月13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判断北京市国税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06年1月~2007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07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
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局于2012年5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2年6月13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
(1)判断北京市国税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可以提起复议,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简要说明理由。
(3)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可否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出何种建议?简要说明理由。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