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明: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汽车出厂价格每辆12万元,2008年10月份该厂业务情况如下:
(1)奖励本厂设计人员小汽车4辆。
(2)销售给A地区特约经销商小汽车40辆,并收取包装费2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经销商已提取3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4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价值144万元的12辆小汽车,向一汽车配件厂换取等值的汽车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但双方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61.2万元,货已入库;另支付运费金额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2.1万元,建设基金0.4万元,装卸费和保险费为0.5万元。
(5)用5辆小汽车抵作付给广告商的报酬,为此向广告商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6)捐赠给某协作单位小汽车6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5万元,运输单位发票抬头为协作单位,发票已由该厂转给协作单位。
(7)与B地区特约经销商签订了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为货款的5%,该厂当即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2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8)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零配件一批,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9)为职工食堂购置桌椅用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万元。
(10)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一批,价值10万元。
实训要求: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