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市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一份买卖电机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
问题:
1.丙公司交运的电机与合同要求的不符,应由谁对乙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其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责任?为什么?
3.若甲公司在交付电机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4.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l4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电机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6.电机在火车站仓库被毁,火车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在收到货后即将电机安装使用,因电机内部设计问题致使电机外部带电,造成乙公司一名职工触电身亡,对此,乙公司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8.若乙公司在验收时发现电机不符合要求,但一直未将该情况通知甲公司,2年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