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甜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密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3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甜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4年1月起,李密即开始在丁区居住。2005年3月,李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甜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密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A.将案件移送给张洪现在居住地丁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甲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将案件移送给张洪现在居住地丁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甲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甲村
B.山东
C.北京
D.广州
王甲于199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4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200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200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同年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200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200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200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试问: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A.上海甲区
B.上海乙区
C.北京
D.上海甲区、上海乙区、北京任何一个地方
A.以市政府为被告
B.以甲区工商局为被告
C.以市工商局为被告
D.以区工商局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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