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银行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客户资金,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已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已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李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李某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李某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李某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李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李某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李某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李某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A.汪某,地税局干部,暴力干涉其女儿婚姻自由,构成犯罪
B. 刘某,某村农民,虐待其父,构成犯罪
C. 王某,某民企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手保管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
D. 杨某,水利局干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
A.任用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担任出纳工作
B.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C.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D.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A.周某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骗得其财物,数额较大
B.宋某为扩大经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甲公司价值50万元的电器产品,言明款到发货。次日,宋某汇出5万元现金后,将汇票存根上的金额涂改为50万元,复印、传真给甲公司,骗取甲公司将货物全部发出
C.吴某使用宋某的假名,分别与永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房山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为该公司代销保险业务,并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截止当年年底,吴某共获取代收的保险费近31.5万元,但拒不向永安公司交付,并挥霍一空
D.林某利用任谋市工商局会计保管本单位支票之便利,私刻出纳邓某、局长陈某的印鉴和单位公章,先后多次私自开具支票,骗取本单位资金合计20万元
A、A项,《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人多拿一件行礼时无故意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当发现时,行李已经脱离了原占有人的占有,行为人非法占有失去原占有的行李,成立侵占罪。
B、B项,行李虽由行为人扛着,但仍处于被害人事实支配领域内,行为人非法转移占有的,成立盗窃罪。
C、C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不知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
D、D项,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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