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甲与机组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飞往8国的途中,劫持飞机并改变航向,降落在我国某省。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对甲应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犯罪行为地在B国,所以对甲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C.对甲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甲的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A.对甲应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犯罪行为地在B国,所以对甲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C.对甲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甲的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A.对甲应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犯罪行为地在B国,所以对甲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C.对甲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甲的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A.甲国飞机在乙国机场紧急降落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B.由于危难的发生,甲国的不法行为可以排除
C.乙国可以惩治该飞机的不法行为,对飞机和机组人员行使管辖权
D.乙国应根据国家管辖豁免的原则,不行使管辖权
从以上陈述,可以推出下面哪一个选项为真?
A.王飞是飞机工程师,张刚是驾驶员。
B.余味是副驾驶员,王飞是驾驶员。
C.余味是驾驶员,张刚是飞机工程师。
D.张刚是驾驶员,余味是飞机工程师。
A.A国飞机在B国机场紧急降落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B.由于危险的发生,A国的不法行为可以排除
C.B国可以惩治该飞机的不法行为,对飞机和机组人员行使管辖权
D.B国应根据国家管辖豁免的原则,不行使管辖权
A.飞行管理部
B.AOC
C.飞行部
D.维修工程部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卓长仁劫机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上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 。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A.甲为继承其在H国的阿姨的财产,将混入毒药的药品从我国邮往H国
B.E国人乙在搭乘我国国际航班时,携带枪支试图劫持飞机
C.M国公民丙向我国境内公民开枪,造成我国境内的公民死亡
D.Y国人丁在搭乘从我国开往日本的法国客轮上将一名Z国籍船员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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