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由丁、戊负连带偿还责任
B.应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C.应由己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D.应由顺发搬家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A.应由丁、戊负连带偿还责任
B.应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C.应由己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D.应由顺发搬家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队(法人),甲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搬家队规章约定:购置搬家队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订购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员工戊、己不慎将客户庚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辛的头上,辛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1)甲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辛所受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题:(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甲带着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申请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要当事人予以纠正后才能实行登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对不合法的事项依法进行了改正。2006年10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公司登记后向申请人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虽然领到手了,但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否则不能成立。于是,公司于同年10月25日对华美公司的成立进行了公告,并对外声称:华美公司的成立日为2006年10月25日。
试问:本案例中,
A.甲、乙、丙、李某对公司的出资符合规定
B.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规定
C.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
D.有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责任承担约定符合规定
E.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符合规定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81~84 题:
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拟共同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丙、丁三人均为自然人。他们协商形成的意向书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l000万元,其中甲以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工业产权作价400万元和现金400万元出资,乙、丙、丁三人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甲承诺,其对新设立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乙、丙、丁三人在按时出资的条件下,享受公司利润分红。注册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认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存在若干不合法之处,拟不予代理。
第 81 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
A.协商设立
B.发起设立
C.募集设立
D.合同设立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根据四人在章程中约定的数额承担责任
(1)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2)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3)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013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货物配送及运输,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A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月1日,丁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私自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营超市生鲜物资配送;甲、乙得知后以该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 (3)5月1日,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5月15日,乙以A企业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经查,A企业与庚公司的业务往来向来由乙负责,乙转为有限合伙人一事,A企业并未通知庚公司;6月1日,庚公司以A企业未按时供应原材料为由,要求A企业承担违约责任,A企业以乙已不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由拒绝承认该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同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经甲、乙、丙私下协商,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乙以丁所设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企业是否应当对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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