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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都是允许的。
提问人:网友helihuu
发布时间:2022-01-07
“1. 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d。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e。”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哪种修改方式是被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d”,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1未作修改,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e”,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f”,特征f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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