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期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期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支票上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A.900
B.650
C. 1000
D.540
A.900
B.650
C.1000
D.540
A.20000元
B.19750元
C.22500元
D.22000元
流动负债
资料:以下是南泰公司2007年度的部分业务:
2月3日,赊购价值63000元的商品,付款条件“1/20,n/30”。南泰公司采用净价法记录赊购业务。2月25日支付账款。
5月5日,购入一部商用旅行车价值600000元,支付现金100000元,余额签出1年期、利率12%的应付票据。
6月16日,向城市商业银行借款50000元,签发3个月期不附息票据一张,票据面值为51500元。
7月26日,向工商银行借款65000元,签发6个月期附息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13%。
9月16日,偿还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
11月10日,公司董事会宣布本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元,12月20日支付给股东。
要求:登记南泰公司2007年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分录。
2018年11月2日,甲实业公司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具票面金额3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周某。票面载明:付款人为中国银行北京市小汤山支行,并已经承兑,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日,收款人为乙建设公司。乙建设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将该汇票交付给供应商丙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但乙建设公司在背书栏内仅盖有乙建设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的签名章,并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李某收到汇票后,没有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就在2018年11月28日将该汇票以280万的价格卖给做融资生意的张某。张某收到汇票后,也没有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于2018年12月10日将该汇票以285万的价格卖给同样做融资生意的胡某。胡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汇票背面乙建设公司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栏里填写了自己的姓名“胡某”,将该汇票向三河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被拒绝。根据上述,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胡某可以向甲实业公司、乙建设公司、丙石材公司、张某行使追索权 B.乙建设公司在汇票上的背书不合法,属于无效背书 C.张某在2018年11月28日收到李某交付的汇票后,至2018年12月10日交给胡某之前,是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 D.胡某在2019年1月16日填写自己的姓名“胡某”在汇票背面乙建设公司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栏,行为合法,并使胡某成为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
A、A
B、B
C、C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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