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出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中国的
A.如果乙公司是为清偿与丙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丙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乙、丙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B.如果丙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
C.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D.如果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A.如果乙公司是为清偿与丙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丙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乙、丙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B.如果丙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
C.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D.如果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A、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乙公司
B、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旅行
C、解除合同
D、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甲公司解除合同
A.乙开证行应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甲公司已通知了乙开证行汇票上存在欺诈
B.只要单证表面相符,并构成善意行为,乙开证行不负任何责任
C.乙开证行接到甲公司的通知后应立即禁止款项的兑付
D.乙开证行无权禁止款项的兑付,只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禁止款项的兑付
A.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都是以信用证确定的合同关系
B.当开立的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C.在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当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即形成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关系
D.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间也存在着以信用证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A.及时提示的义务,即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D.无延误地通如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A.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须在出票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
B.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为从债务人
C.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不能直接对其起诉,而只能向所有的前手追索
A.由保理公司负责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B.由保理公司负责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C.转让应收账款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
D.转让应收账款使出口商规避了坏账风险
A.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B.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免责
C.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概不负责
D.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修改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
A.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否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B.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同时,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的信用证欺诈提出的一项例外原则
C.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指的是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D.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英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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