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高不圆唇舌面元音
(2)前半低不圆唇舌面元音
(3)后半高圆唇舌面元音
(4)央低不圆唇舌面元音
原告周×,女,1940年12月出生,汉族,×省×县人,原系西安市第二织袜厂工人,已下岗,现住西安市北大街×号。
被告王×,男,1958年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户,现住××市制药厂家属院1单元7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6年与王×奇(系被告之父)结婚,婚后生育王×,1960年经×市法院判决原告与王×奇离婚,判决被告由王×奇抚养。原告将被告抚养至二岁半时由其父王×奇抚养。现被告已长大成家,搞个体运输。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被告总是避而不见。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已长大成人,理应认母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两岁时,原告就抛弃被告回西安娘家,多年来是其父将其养大成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于1956年6月结婚,1958年3月生育一子系被告王×。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以[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离婚,并判决时年仅二岁的被告由其父王×奇抚养,后原告调至西安工作,现已下岗,无工资收入。
另查,原告于1965年与马×在西安结婚(马×于1993年去世),双方婚后生有一女马×红(1966年出生,现无业)、一子马×东(1968年出生,西安市工商银行职工),后原告随马×红生活,马×东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1956年的结婚证书一份,说明双方曾系夫妻关系。2、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说明婚姻关系的解除。3、1958年3月被告出生后的户口卡,卡中注明其母为原告周×,说明被告确系原告所生。4、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说明被告及其父均承认被告两岁半前由原告抚养。上述证据经质证,已被被告方认可,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未提供证据。
(注:适用法律可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
A.测验的前半部分与后半部分的得分。
B.奇数项目与偶数项目的得分。
C.将测验随机分为两部分,比较这两部分的得分。
D.上述方法都可以。
1.舌面、前、高,圆唇元音()
2.舌面、后、半高,不圆唇元音()
3.舌面、后、高,圆唇元音()
4.舌面、前、半低,不圆唇元音()
5.舌面、后、半高,圆唇元音()
6.舌尖、前、高,不圆唇元音()
7.舌面、央、低,不圆唇元音()
亮底牌 疲于奔命 声东击西 吃定心丸 上梁不正下梁歪
赶鸭子上架 老生常谈 吃人不吐骨头 一块石头落了地 戴高帽
一如既往 碍手脚 舍己救人 娘养的 女大十八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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