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分)家佳有限公司是一个生产食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食品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 000元。 (2)向农民收购玉米用于生产糕点,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 (3)向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价税合计32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一批食品给华强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0 000元并单独记账核算,另收取优质费5 000元。 (5)将自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产品市场售价为500 000元(不含税),生产成本为350 000元。 (6)研发一种新产品,为了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无偿赠送200份给消费者品尝,该食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600元/份,成本利润率为10%。 (7)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 400元。 (8)上月向农民购进的小麦发生非正常的损失,其账面成本90 000元,上月已按10%的扣除率抵扣了进项税额。 (9)5月份有未抵扣进项税额32 000元。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计算该加工厂2019年6月应纳增值税。(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