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A、B、C三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A、B、C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
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A经与B、C协商后均以纠正。2002年5月5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A颁发了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华兴××××公司”(简称华兴公司)。A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当年5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2004年3月,华兴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40万元以公司总经理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4年11月华兴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将公司解散。
要求:
(1)A、B、C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A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华兴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华兴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华兴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总经理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华兴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