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的,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A.共有财产
B. 被出租财产
C. 在建建筑物
D. 进口设备或货物
A.共有财产
B. 被出租财产
C. 在建建筑物
D. 进口设备或货物
A.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B. 必须在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C. 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D. 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A.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B. 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C. 抵押人为第一受益人
D. 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A.抵押(出质)人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抵押(出质)人是否具有押品处分权
B. 押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农业银行制度要求
C. 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审慎
D. 测算押品的可用担保额度
[案情]
2002年7月,张三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万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张三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张三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03年5月,张三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3年7月,张三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张三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张三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3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张三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张三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银行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A.甲与农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农业银行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农业银行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A.借款人直系亲属
B.贷款银行
C.借款人
D.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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