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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应当执行审核回避制度而未回避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D.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A.应当执行审核回避制度而未回避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D.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C.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D.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 并购重组项目申请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机构部对该单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为C,并约谈提醒财务顾问
Ⅱ 重组申请获无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当在重组委会议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申请材料封卷;重组申请未获通过的,无需办理封卷
Ⅲ 重组委参会委员确定后,当天发布重组委会议公告
Ⅳ 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当日对外公告
Ⅴ 重组申请获有条件通过的,存在委员对反馈意见回复作出不确认意见情形的,应重新召开重组委会议
A.Ⅰ、Ⅲ
B.Ⅱ、Ⅳ
C.Ⅲ、Ⅳ
D.Ⅰ、Ⅲ、Ⅳ
E.Ⅲ、Ⅳ、Ⅴ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C.1次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D.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B.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C.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D.委员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B.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C.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D.委员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A.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其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B.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C.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D.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B.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三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C.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及其亲属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D.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聘任。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国务院
C.人民法院
D.中国证监会
A.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其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B.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C.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D.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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