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真实,并且它的形式也是有效的,那么它的结论就必然是真实的。而这个三段论的结论显然是虚假的,所以可以肯定()。
A.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不真实,并且形式也是非有效的
B.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不真实,但形式却是有效的
C.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真实,但形式却是非有效的
D.这个三段论或者大、小前提不都真实,或者形式是非有效的
A.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不真实,并且形式也是非有效的
B.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不真实,但形式却是有效的
C.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真实,但形式却是非有效的
D.这个三段论或者大、小前提不都真实,或者形式是非有效的
一个法院审理一个涉及重婚罪的刑事案件,如果它判决被告(甲、乙)有罪并判刑,那么这一判决中所体现的三段论推理大体上是:大前提《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前提是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甲已有配偶丙而又与乙结婚,乙本人虽未结婚但明致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此,甲、乙二人均犯有重婚罪。于此,重婚是联系大小前提的共同机念,以它为中介,使大小前提联系起来,即法律规定重婚罪,案件事实甲、乙二人行为都构成重婚,因而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作出二人均犯重婚罪并处一定的判决。但是,有时候,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却是模糊的,比如本案件中如果甲乙并没有结婚,而是事实婚姻的问题,这个时候,法院在确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就需要另外寻求法律规定,来形成“事实婚姻”的确信。试以上例进行分析:
(1) 本案例中依据《刑法》直接规定而形成案件事实并形成结论的是法律推理中的何种推理?
(2) 如果需要法官确定“事实婚姻”,那么这种情况下属于何种推理?此中推理一般适用于何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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