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a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在对辖区内b卷烟生产企业第二季度卷烟生产环节开展日常监管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方法采集到以下相关数据:
2012年7月份,A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在对辖区内B卷烟生产企业第二季度卷烟生产环节开展日常监管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方法采集到以下相关数据:
2012年7月份,A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在对辖区内B卷烟生产企业第二季度卷烟生产环节开展日常监管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方法采集到以下相关数据:
2012年7月,A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在对辖区内B卷烟生产企业第二季度卷烟生产环节开展日常监管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方法采集到以下相关数据:
A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按照《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开展工作,2011年12月份在日常监管中采集到以下信息:
A.国家烟草专卖局
B.省级烟草专卖局
C.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D.县级烟草专卖局
A.国家烟草专卖局
B. 省级烟草专卖局
C.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D. 县级烟草专卖局
A.食杂店
B. 便利店
C. 超市
D. 高档娱乐场所
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
A.由烟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B.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C. 由烟草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D.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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