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受理了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陈律师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陈律师有权追回下列哪项财产()
A.2007年1月,该公司以1000元价格转让公司拥有的价值20万元的豪华轿车于甲某
B.2007年3月,该公司承认拖欠乙某货款5万元并全部偿付,后查明该债务并不存在
C.2006年3月,该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转移公司仓库保存的货物,价值15万元
D.2006年9月,该公司免除了丙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货物买卖合同违约金3万元
A.2007年1月,该公司以1000元价格转让公司拥有的价值20万元的豪华轿车于甲某
B.2007年3月,该公司承认拖欠乙某货款5万元并全部偿付,后查明该债务并不存在
C.2006年3月,该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转移公司仓库保存的货物,价值15万元
D.2006年9月,该公司免除了丙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货物买卖合同违约金3万元
A.美兰公司于2007年1月无偿转让价值2万元的办公用品于甲某
B.美兰公司于2007年2月以公司厂房为自己欠乙货运公司的运输费用25万元设定了抵押担保
C.美兰公司于2006年5月免除了丙公司应给付的货款共计3万元
D.美兰公司带于2006年7月向丁银行提前偿还了尚未到期的贷款100万元
A.2006年11月12日该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一笔本应于2007年3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B.2007年2月12日,该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07年2月11日,但该公司对货款同一天到期的丁公司却未作清偿
C.2006年3月18日该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要求D公司向该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但该公司表示放弃对D公司的债权
D.2006年9月15日,该公司无偿转让了价值80万的财产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6月10日
C.2007年6月5日
D.2007年7月20日
A.2007年7月14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2007年2月1日债务人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理其财产的行为
C.2007年7月20日,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D.2007年6月1日债务人宣布放弃对他人的债权的行为
A.2007年5月10日
B.2007年5月15日
C.2007年5月17日
D.2007年5月20日
A.2009年7月15曰
B.2009年7月31日
C.2012年7月15日
D.2012年7月31日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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