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A.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B.对于违反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等处分
C.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给校长记过、降级等处分
D.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