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是:
A.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
B.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协议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
C.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已经公告送达,未曾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
A.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
B.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协议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
C.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已经公告送达,未曾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下列有关内地与港澳送达司法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内地与香港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B.《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C.内地与澳门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D.《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的是:()
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
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
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D.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C.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A. 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高院向该人送达
B.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
C. 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
D. 采用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B.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
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
D.采用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进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A.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是指高等法院
B.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也可以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提出申请
C.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D.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额
A.《安排》的签署,是继内地与香港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私法协议之后,双方又一次成功合作的范例
B.《安排》的适用范围是: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C.对于根据《安排》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D.《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