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2年5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城市市区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崔某是该地块的被拆迁人之一
(一) 2002年5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城市市区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崔某是该地块的被拆迁人之一。拆迁工作完成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商品住宅小区。外地人伍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该住宅小区一套住房。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时,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被拆迁房屋为()。
A.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B.代管房屋
C.公益事业房屋
D.产权有纠纷正在诉讼的房屋
(一) 2002年5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城市市区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崔某是该地块的被拆迁人之一。拆迁工作完成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商品住宅小区。外地人伍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该住宅小区一套住房。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时,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被拆迁房屋为()。
A.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B.代管房屋
C.公益事业房屋
D.产权有纠纷正在诉讼的房屋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A.经济适用房
B.两限房
C.廉租房
D.商品房
A.1949~1955
B.1956—1965
C.1966~1978年
D.1978年以后
A.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B.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C.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
D.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E.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没有绝对的效力
A.房屋转移
B.房屋更正
C.房屋抵押
D.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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