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年2月28日,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与美国国际化工采购有限公司签订价格条件为FOB 的贸易合同。4月10
日,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博联集团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国际化工指示,装运船名CMA CGM DELACROIX 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付港纽约。博联公司又将涉案货物交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运输,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达飞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博联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博联公司的提单。5月3日,博联公司发传真给达飞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放货。11月6日,国际化工与博联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下落进行传真交涉。11月9日,环球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物已被达飞公司无单放出。达飞公司和博联公司均称自己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本案中何者为合同托运人。1、何者为实际托运人? 2、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本案以谁为被告合适?
提问人:网友funtsou
发布时间: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