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书中提出了应根据母病在前或子病在先予以辨证,以确立流产的治疗原则()A.晋代《脉经》B.清代
下列何书中提出了应根据母病在前或子病在先予以辨证,以确立流产的治疗原则()
A.晋代《脉经》
B.清代《医宗金鉴》
C.唐代《经效产宝》
D.隋代《诸病源候论》
E.明代《景岳全书》
下列何书中提出了应根据母病在前或子病在先予以辨证,以确立流产的治疗原则()
A.晋代《脉经》
B.清代《医宗金鉴》
C.唐代《经效产宝》
D.隋代《诸病源候论》
E.明代《景岳全书》
被告赵大民与原告赵小瑛系兄妹关系。原、被告自幼由父亲赵成和母亲吴春抚养成人,兄妹二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成家。结婚后,被告住在其妻子家中,原告住在其丈夫家中,均与父母分居生活。父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从不要子女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瓦房,2007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耗资7万元。4间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7月,原、被告的母亲不幸病故,为母亲办丧事所花费用全部由父亲支付,兄妹二人均未花钱。2012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兄妹二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老人的义务。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二人平均负担。
以上事实,××镇副镇长赵民、××镇××村××组组长赵仁以及原、被告的姑母赵香都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以上3位证人均住在××镇××村××组。
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不久,被告赵大民一家突然搬回家居住,占了父母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4间新瓦房,一人一半,各得2间,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我们镇上从来都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案情后说,赵大民的做法、说法是不对的,不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王律师还说,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用,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王律师言之有理,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当事人简况:
原告赵小瑛,女,37岁,初中毕业,××镇××工厂工人,住××县××镇××组×号,汉族,××省××县人。
被告赵大民,40岁,男,初中毕业,××省××县人,住××县××镇××组××号,××镇××工厂工人,汉族。
原告周×,女,1940年12月出生,汉族,×省×县人,原系西安市第二织袜厂工人,已下岗,现住西安市北大街×号。
被告王×,男,1958年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户,现住××市制药厂家属院1单元7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6年与王×奇(系被告之父)结婚,婚后生育王×,1960年经×市法院判决原告与王×奇离婚,判决被告由王×奇抚养。原告将被告抚养至二岁半时由其父王×奇抚养。现被告已长大成家,搞个体运输。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被告总是避而不见。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已长大成人,理应认母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两岁时,原告就抛弃被告回西安娘家,多年来是其父将其养大成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于1956年6月结婚,1958年3月生育一子系被告王×。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以[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离婚,并判决时年仅二岁的被告由其父王×奇抚养,后原告调至西安工作,现已下岗,无工资收入。
另查,原告于1965年与马×在西安结婚(马×于1993年去世),双方婚后生有一女马×红(1966年出生,现无业)、一子马×东(1968年出生,西安市工商银行职工),后原告随马×红生活,马×东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1956年的结婚证书一份,说明双方曾系夫妻关系。2、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说明婚姻关系的解除。3、1958年3月被告出生后的户口卡,卡中注明其母为原告周×,说明被告确系原告所生。4、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说明被告及其父均承认被告两岁半前由原告抚养。上述证据经质证,已被被告方认可,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未提供证据。
(注:适用法律可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