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有()。
A.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B.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C.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A.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B.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C.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A.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B.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C.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D.房地产开发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A.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B.主管税务机构按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构要求的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应作出评估,确定要求清算的时间
C.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
D.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该保持一致
E.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下列关于特殊行为的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陈述,不正确的是()。
A.工业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其他工业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B.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C.房地产重新评估的增值,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D.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A.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由税务机关进行判断是否进行清算
C.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D.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特殊行为的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陈述,不正确的是()。
A.工业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其他工业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B.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C.房地产的重新评估的增值,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D.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A.工业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其他工业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B.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C.房地产的重新评估的增值,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D.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A.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B.对同一类事项,如有充分理由,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C.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D.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开发一小区,小区中有临街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用房,总有21层的商住一体房屋一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把本属于一体的单位工程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分开如何确定非普通住宅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上述单位工程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规定,竣工结算只能为整栋房屋,不能将本单位工程中的商业和住宅分开结算工程造价,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栋房屋作为独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清算?有何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商住一体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某公司开发一小区,小区中有临街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用房,总有21层的商住一体房屋一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把本属于一体的单位工程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分开如何确定非普通住宅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 上述单位工程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规定,竣工结算只能为整栋房屋,不能将本单位工程中的商业和住宅分开结算工程造价,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栋房屋作为独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清算?有何政策依据?
A.规划申报项目可作为清算单位
B.审批、备案项目可作为清算单位
C.清算时,分期开发的项目,必须审核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D.清算时,必须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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