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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政策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行使要给予合理的适当的限制。这种限
A.如甲公司2008年5月8日经申请,于 2010年6月1日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其许可实施该专利,甲公司一直未予许可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该专利。2013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B.甲公司取得一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C.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可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对复审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