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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相识恋爱一年后,为同居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为此,甲乙各出资8万元,甲之父母也资助4万元,双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后甲乙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乙有婚外情致婚姻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
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
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吴明与冯玉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到2006年8月之前,已经交了将近20万元的房款。这套房子的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和购房贷款存折都是冯玉的名字。在此期间,吴明和冯玉为了结婚,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等。2006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吴明与冯玉决定分手。于是,房子与家具、电器的归属就成了两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吴明起诉称,在与冯玉恋爱期间,自己出资18.3万元购置了房产,又出资16.34万元装修了房屋,还购置了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当2006年8月两人决定分手时,冯玉换了门锁,不让吴明拿走家具和电器。因此,吴明要求冯玉返还购房款和价值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
冯玉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人的证言。冯玉陈述,自己与吴明同居一年多,合伙做生意,两人挣钱两人花,不分彼此。为结婚,冯玉还花了自己的积蓄。买房是共同贷款,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钱也是无法分清各自份额。另外,在两人分手后,冯玉仍交了2006年8、9月的房屋贷款。
假使吴明确实付了以上款项,他是否一定能要回自己的出资?
摘自:http://bj.house.sina.com.cn/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
2.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子女,购买房屋一套,1996年乙与比他小近30岁的丙相识,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甲乙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准备另行购买房屋。 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疗,禹去医院照顾乙,但遭到甲及其亲友的怒骂。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合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朋友”丙所有。13日,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遗体火化前,丙协同律师宣布了乙的遗嘱。甲感到十分震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乙是朋友关系,乙立下公证遗嘱将价值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现在遗嘱生效,原告接受遗赠,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财产。 该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乙的财产,众说纷纭。如果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过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丙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了所有人乙的处分权,也违背私权自治的民法精神。当地法院对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认定遗嘱无效,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问题: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购买一辆车
B.甲乙二人共同承包一个养鱼塘,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无证据
C.父亲死后留给兄弟二人一套房,两人轮流居住
D.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的家具
A.限购
B.无房产税
C.全额房产税16800元
D.部分房产税8400元
A.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
B.甲乙刚恋爱准备结婚,在甲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甲父母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D.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属于我国婚姻法上所说的虐待
A.30%
B.40%
C.60%
D.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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