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为一头牛的归属发生争议,张三到本县人民法院设在镇上的派出法庭起诉要求法院解决。法庭认为案情简单,就适用了简易程序。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只派了1名审判员审理
B.只是电话通知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C.对判决结果没有公开宣判
D.在判决书上只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
A.只派了1名审判员审理
B.只是电话通知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C.对判决结果没有公开宣判
D.在判决书上只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
A.由张三指定
B.由李四指定
C.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D.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法院认可
A.张三
B.甲厂
C.张三和甲厂
D.张三和李四
A.张三是发明人
B.李四是发明人
C.张三和李四是共同发明人
D.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所以甲电学研究所属于发明人
A.二者公证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各自出资。
B.二者公证双方各持有珍贵画作五幅。
C.张三认为李四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变现所得价款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
D.李四认为二者婚前存款取得的利息属于个人财产。
A.由于甲电学研究所是受乙电力公司的委托研制开发节能灯芯,所以乙电力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B.甲电学研究所对张三和李四允诺称“发明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二发明人所有”,该允诺是有效的
C.甲电学研究所对张三和李四进行了允诺,在发明完成后,专利申请权归张三而不是李四所有
D.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发明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共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B.请求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在1个月内向乙交付西瓜40万公斤,并提供证据证明甲的仓库中的西瓜存货量远大于40万公斤
C.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D.请求甲返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甲电学研究所受乙电力公司的委托,研制开发节能灯芯,甲电学研究所将这一任务交给了所内最有潜力的两位研究人员张三和李四,为鼓励二人合作潜心进行研究,研究所称“发明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二发明人所有”。在研究的过程中,由于李四家中发生变故,只进行了资料的翻译和整理工作,2006年1月1日,该技术成果最终完成,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张三和李四之间发生争议。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第92--93题:
A.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为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未成立的民事行为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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