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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造开发销售商品房,2003年10月该公司在当地有关媒体刊登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有关小区绿化率和建有高档会所的内容仅在A公司对外发布的售楼广告中刊登,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该案李某遭到的经济损失为39000元,判令A公司向李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A公司建造该商品房的承包人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以A公司未按照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商品房拍卖,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建设工程的价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由于双方未将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减少,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4)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品房拍卖,并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