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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周某欲把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判断正确的有()。
A.周某的转让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E.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周某的转让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E.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张某的转让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周某,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张某经李某、王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周某,则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周某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A.张某造成的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王某、李某、赵某不承担责任
B.张某造成的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王某、李某、赵某以其在合为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王某与李某二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王某与李某二人造成的债务,由王某与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与赵某不承担责任
E.王某与李某二人造成的债务,由王某与李某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某与赵某以其在合为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A.甲企业、乙企业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张某、王某、李某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丙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张某对甲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王某、李某对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A.李某以出资额10万元为限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B.乙银行可以要求孟某承担全部60万元债务
C.乙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全部60万元债务
D.乙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全部60万元债务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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