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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南京财经大学2011、2008年研)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南京财经大学2011、2008年研)
提问人:网友victa56
发布时间:2022-01-06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南京财经大学2011、2008年研)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
A.课税对象不同
B.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C.征税期间不同
D.税收性质不同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
A.课税对象不同
B.纳税主体的非同—性
C.征税期间不同
D.税收性质不同
A.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B. 国际税收协定
C.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D. 税收管辖权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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