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码:161616 签定日期:2007-3-18
买方:杭州EEE有限公司(Hangzhou EEE Co.Ltd.)
杭州市定海路5号 TEL:0086-571-86040323
卖方:法国KKK有限公司(France KKK Co.Ltd.)
成交商品:废纸
包装:散装。
装运:最晚为2007年4月30日从任一欧洲港区运至中国宁波。
数量:净重85公吨。
单价:每公吨220美元CFR宁波。
总值:18700.00美元。
支付条件:可转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提单日后60天付款。信用证必须在2007年4月4日前开至法国。
所需单据:
1.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
2.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3.装箱单一式三份;
4.受益人证明书,证明货物的数量、重量、价值、船名及开航日期。
本合同中的商品是否要办理相关进口批件,若要,是什么批件,有效期多久,采用哪种管理模式?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审核下列信用证,并指出:(1)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2)信用证的种类;(3)信用证的错误。
汇丰银行
致:中国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日期:2006年9月8日
号码:472/6388
开证金额:USD4250
不可撤销信用证
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出口人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以Ban Thong Co Ltd.为开证申请人,总金额为US Dollars Four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由受益人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以我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的货款,并随付下列单据:
出口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开立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保险单;以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00千克“好运牌”染料,每千克USD8.5 CFR HongKong,不许分批,不许转船。
交单日期:2006年10月8日前。装船不迟于2006年10月6日。
汇丰银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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