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中国A公司于8月10日向荷兰B公司发盘:可供油5000公吨,CIF鹿特丹695美元,该发盘于8月14日送达B公司。8月13日A
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欲向你方购买5000公吨花生油,CIF鹿特丹695美元。问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银行能否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A.原发盘失效
B.合同未成立
C.A公司的第二个去电是承诺
D.合同成立
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
B.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3月10日回电已构成新要约,巴西公司未予答复
C.中国公司3月20日回电在要约有效期内,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接受
D.巴西公司3月2日要约已失效,所以无义务履约
A.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
B.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06年8月29日
C.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和增减,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
D.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可以对其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和增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A.甲公司没有回复,表示默示同意
B.合同已经成立,但以中国公司第二个发盘为准
C.合同没有成立
D.中国公司的第二个去电是承诺
A.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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