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来电向中国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
银行能否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银行能否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营业地在中国的A进出口公司向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款为CIF纽约(CIF为Incoterms2000项下之贸易术语一)。数量为10000箱,支付方式为货物抵港后5个工作日,由买方以电汇方式予以支付。合同没有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拒付货款。(南京大学2007年研)问:
根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的撤销了5月10日的发盘?为什么?
A.甲商行撤销了其发盘
B.乙公司的回电不构成承诺
C.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D.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3月18日BC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BC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JR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BC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你58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月3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要约?哪些是承诺?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A.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
B.乙公司的回电构成承诺
C.双方之问合同成立
D.香港甲商行 10 月 20 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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