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₁-M06-JC车间谢某在老线二次除铁17号反应槽违规投放氯酸钠过程中,槽内液料与氯酸钠反应产生明火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有()
A.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足,辨识不到位
B.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未执行安全操作流程
C.部门及车间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为保障生产产量,不遵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D.技术部门未对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通告明确,导致风险管控不到位
A.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足,辨识不到位
B.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未执行安全操作流程
C.部门及车间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为保障生产产量,不遵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D.技术部门未对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通告明确,导致风险管控不到位
A.外包单位存在野蛮操作行为,对交叉作业施工现场未进行风险评估
B.现场未设警示标识
C.现场连接铁件未提前进行固定
D.曾某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下列需要任职回避的是谁?()
A.谢某与丁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B.老杜是小杜的父亲,老杜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小杜在该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大齐和小齐是亲姐妹,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大齐是审判员,小齐是书记员
D.洪某是张某的表妹,洪某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张某在该省的一个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A.刘某,为该车间的技术骨干
B.李某,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赵某,怀孕4个月
D.谢某,为修理车间的工人
A.刘某,为该车间的技术骨干
B.李某,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赵某,怀孕4个月
D.谢某,为修理车伺的工人
A.包庇罪
B.徇私枉法罪
C.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A.工程部作业人员在检修作业时,未对设备进行断气、断电处理
B.相关设备(蝶阀)与管口间距过近,人员手指能触及蝶阀位置
C.作业人员经常性用手部测试,缺乏安全意识
D.作业前安全辨识没有做到位
A.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
B.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
C.应当在判决送达后立即释放
D.应当在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决定是否释放
2014年5月17日22时30分左右,某公司生产部挤塑车间8号单工位操作工谢某(本工种工龄12个月,接受过入厂三级教育)在操作设备生产时,未能严格进守安全操作规程,擅自对安全门及行程开关进行短接,使设备在运行状态下失去一.安全联锁功能。当谢某发现吸塑辅助压模架压刀移位,‘设备已经处于自动生产状态时,谢某在没有停机的情况下,用左手伸进危险区域对压刀位置进行调整修正,结果被迅速下行的辅助压模架压着左手小臂,造成左手挠骨中段骨折。
该公司的主要机械包括电刨、电钻、电锯、小型轮式起重机、叉车。运输车辆等。主要生产过程包括材料运输和装卸、材料烘干、型材加工、组装、喷漆等。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指出该公司生产部挤塑车间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产生部位。
2.分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A.2元
B.3元
C.5元
D.10元
事故经过:
2000年4月11日13时30分,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车间在生产电镀添加剂的过程中,100升不锈钢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发生爆炸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一栋四层楼厂房的4楼,所在的楼房共4层,单层面积43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经调查,1988年6月,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出地皮,由韶关某铅锌矿(后更改为“广东韶关某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共同建起一栋四层楼的厂房和一栋三层生活楼。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和韶关某铅锌矿以该栋四层楼的厂房为工厂合办企业,同时将企业名称定为“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
1993年10月,由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与韶关某铅锌矿双方合办的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因经营困难而停产。之后以“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名义陆续将四层厂房分别出租,出租的租金和租约均由韶关某铅锌矿与承租单位商定办理,租金由韶关某铅锌矿收取。其中第二、第三层租赁给广州某电力硅元件公司,首层租赁给昆山某水处理有限公司。
1994年5月,将第四层租赁给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从1999年1月起,原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所有经济及业务往来均由广东韶关某铅锌集团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只负责一栋三层生活楼的出租及日常管理。
据调查询问:4月11日13时30分,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某回办公室上班,在公司生产车间的楼梯口碰见生产车间的操作工刘某,刘对陈讲:“今天反应釜的压力好像升得好快”,当时陈听到此话,就感觉不妙,立即向生产车间的反应釜方向看,看后马上知道会发生爆炸,于是陈对刘说“你们快点走,马上会出事的”,陈边说边拿钥匙将办公室房门打开,此时听到楼梯有人走上来的响声,同时听到反应釜“咝咝”的汽笛声,陈马上打电话报警,就在这时车间的反应釜发生了爆炸。
发生爆炸时第四楼层共有该公司员工6人,分别是:蔡某,男,31岁,广州市人;谢某,男,30岁,广州市人;刘某,女,33岁,广州市人;陈某,男,60岁、广州市人;谢某,男,26岁,江西人;尹某,女,26岁,湖南人。发生爆炸的时候蔡某和刘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尹某、谢某(江西人)在化验室,负责技术的高级工程师陈某和车间主管谢某(广州人)刚到生产车间。
爆炸事故发生后,谢某(江西人)、刘某受伤自行逃出现场,陈某在逃离现场中倒地,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职工救出,尹某、谢某(广州人)被消防队员救出(谢某后被送往中山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证实死亡),蔡某则在四楼洗手间准备拉水管向反应釜外表洒水降温时,反应釜突然爆炸,被倒下的墙体压死。
119报警中心于13时32分接到报警后,先后调出天河、沙河、五羊、员村、广园、东山的消防队和市特勤二中队;共17辆消防车前往扑救,经过广大指战员奋力扑救,于15时25分将大火扑灭。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消防总队李副政委,市公安局梁副局长、林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丁局长等领导先后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和善后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公安局十处组成爆炸事故调查组。
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燃烧面积378平方米,毁坏反应釜 5个、环氧乙烷储罐1个以及其他设备,烧毁生产原料及成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 21.9万元。爆炸事故中造成2人死亡,分别是:蔡某、谢某(广州人);4人受伤,分别是:刘某、陈某、谢某(江西人)、尹某。
爆炸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原因调查科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十处重大事故调查科联合调查取证,并邀请了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罗某,对“4.11”爆炸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过反复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环氧乙烷进料速度过快,环氧乙烷来不及与丙炔醇反应而在釜内积聚,以致釜内压力迅速上升,高压气体喷出,与空气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
根据对“4.11”爆炸事故的综合调查,其爆炸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赵某的责任。赵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本公司
的全面工作。因生产电镀添加剂生产装置流程安全措施不足,工艺流程、安全规程和操作法、操作控制存在随意性,容易导致操作不当,引发爆炸事故,同时该公司在生产甲类危险品前没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故赵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陈某酌责任。陈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电镀添加剂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技术管理工作,由于陈某平时没有对操作工人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以致操作工人只知简单的操作,不懂得生产的原理和生产的危险性,在实际生产中,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以致发生爆炸事故,陈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3)韶关某铅锌矿的责任。韶关某铅锌矿作为出租单位,没有督促承租单位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伺时对承租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监督不力,韶关某铅锌矿对“4.11”爆炸事故负领导责任。
(4)谢某(广州人)的责任。谢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电镀添加剂的工程师、生产车间的主管,管理和监督车间的日常生产工作,但因生产过程中,两名操作工人在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谢某不在生产车间,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从而引发爆炸事故,谢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
【问题】
1. 这起事故给我们的主要教训有哪些?
2.对事故的责任者应作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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