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县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县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村民甲与村卫生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可找乡政府处理,对乡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B.村民乙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先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土地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村民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D.村民丁因擅自占地建房被县土地主管部门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8月,小港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7条和该市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并结合村、乡两级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某甲、某乙两家宅基地使用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某乙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某甲不服该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小港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针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某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决定通知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设定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A.甲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挖井,乙无权干涉
B.甲挖井威胁到乙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乙有权进行劝阻
C.乙的人身所受损失,应由乙自行承担
D.乙的房屋所受损失,应由甲予以赔偿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 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 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 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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