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反复住院治疗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反复住院治疗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D.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E.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接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D.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E.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A.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B.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C.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D.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A.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B.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C.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D.跨范围执业的
A.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B.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C.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D.不为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A.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B.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C.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D.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A.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B.未履行待遇审核及支付职责
C.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D.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A.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B.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D.处1万元罚款
A.双倍;
B.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C. 三倍;
D. 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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